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南宁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7日(5天),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24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7日(5天)向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提出意见主体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南宁市司法局 |
《南宁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代拟稿)》拟以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名义公布实施,效力范围限于南宁市行政管理区域内,其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直接规定异地公积金中心的义务不妥当,建议研究修改。 |
已采纳,对原第三条内容进行删除,并对原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内容进行修改,删除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义务相关表述。 |
2 |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无修改意见。 | ||
3 |
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