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南宁市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补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为便于政策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细则》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打造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运转效能,根据国家、自治区层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就业服务站、就业驿站、零工市场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的相关要求,市人社局在全国率先探索利用就业补助资金激励全市就业服务网点提质增效服务,牵头起草了《南宁市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补助实施细则(试行)》,探索择优遴选专业第三方机构运营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就业服务站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点。人社部门根据运营方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考核结果,分阶段给予分类分级补助,推动市场化服务促进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可持续运行,促进首府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细则》的特色亮点是什么?
答:这是全国首个细化明确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接公共就业服务具体补助标准的细则文件,以市场化服务推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可持续运行。通过统一规范配备标准、服务事项清单、服务考核标准,让基层人社、财政等部门参照即可一步步操作、一环环办理,更好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实现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形成“政府主导+基层落实+市场运营+社会参与”长效机制。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细则》共分“总则”“补助对象与标准”“运营准入与退出”“考核管理及结果运用”“补助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17条内容,主要是明确了服务目标、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和标准,实行运营准入与考核管理。明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先运营后补助”模式,对辖区公共就业服务网点的服务成效进行考核,明确补助资金与考核结果等次直接挂钩,根据本地考核周期和服务协议约定支付,并重点加强资金事中事后监管。
四、《细则》的补助对象是谁?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补助对象是承担免费就业公共服务的服务机构管理方或运营方。
对政府自建网点,分阶段给予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如下:
(一)启动期(第一年)
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含加挂就业服务站)50—100万元/个,一级就业服务站(含加挂零工市场)20—30万元/个,二级就业服务站(含加挂零工市场)15—20万元/个,自助就业服务站 1—2万元/个。
(二)巩固期(第二年-第四年)
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含加挂就业服务站)20—30万元/个,一级就业服务站(含加挂零工市场)12—15万元/个,二级就业服务站(含加挂零工市场)6—8万元/个,自助就业服务站0.5万元/个。
(三)常态期(第五年起)
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含加挂就业服务站)15—20万元/个,一级就业服务站(含加挂零工市场)8—12万元/个,二级就业服务站(含加挂零工市场)4—6万元/个,自助就业服务站0.5万元/个。
对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援助建设、支持建设或联合建设,并经备案同意的服务网点,可参照上述标准并结合具体考核结果给予适当补助。
五、如何选择和管理第三方服务机构?
答:对政府自建网点,市级及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从依法依规经营、行业经营资质、专业服务能力、市场口碑信誉等方面综合评比,选择市场化专业第三方机构运营。对社会共建网点,实行备案准入机制,对符合建设规划需求、规范配备标准等条件的,并经评估认为建设方具备相应服务运营能力的网点,给予备案并纳入全市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管理。
为强化第三方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提升服务效能,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运营实行动态管理和日常考核机制,对考核等次不合格、不符合约定服务协议等情况的,人社部门可终止运营或取消备案资格。
六、对第三方实施考核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是从服务劳动者、服务用人单位、和基础运行服务等多个维度开展考核,具体考核内容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参照《细则》的有关标准,结合实际确定当地具体考核实施方式并组织实施。
七、补助资金拨付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补助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县(市、区)、开发区根据考核结果等次,在财政批复用款计划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委托运营方。
八、还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答: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的,相关约定标准要参照本《细则》执行。《细则》实施前,市、县(市、区)、开发区已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服务未到期的,可根据原合同约定继续实施或经双方协商一致结合本《细则》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