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塘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乡塘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9日印发
南宁市西乡塘区农村土地经营权
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农政改发〔2021〕3号)和《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21〕7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桂农厅规〔2023〕5号)、《南宁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农局规〔2024〕3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乡塘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土地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 土地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五条 土地流转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六条 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流转合同管理,以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服务体系相关建设和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七条 土地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无争议纠纷。
(二)交易双方具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动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土地流转用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规定。
(五)其他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九条 土地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十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机构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与受托方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地块、面积、权限和期限等内容,并由承包方和受托方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的土地经营权统一流转,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并履行书面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 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二条 土地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鼓励和支持流转双方进入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双方也可以在流转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三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四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取得贷款的,受让方应到西乡塘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以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六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出租(转包)方式,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二)入股方式,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三)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流转方式。
第十七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鼓励承包方通过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方式,集中连片流转土地经营权,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协调维护双方共同利益。
第十八条 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土地用于种植经营多年生作物品种以及高投入设施农业的,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租赁,也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明确在二轮承包期限到期后,受让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
第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后入股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实现股份或股权收益分红。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或通过双方协商对入股土地进行评估。入股土地评估作价应公平合理,综合考虑土地数量质量、入股期限长短、不同要素比价、土地流转指导价格等因素。
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优先股”“先租后股”等方式,让承包方特别是属于脱贫户的承包方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降低承包方风险。
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备案后,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对土地集中连片整理改造或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再次流转和抵押融资。
妥善处理农户土地经营权退股问题,可通过限定最短入股期限、调换地块等方式,稳定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经营的预期。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后,农户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收回土地经营权。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符合分级备案条件的流转合同,应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对应层级的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二十二条 土地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1、2)使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增加相应条款。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流转合同。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土地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发包方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土地流转应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100—500亩(含)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500—1000亩(含)的,报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备案;1000—5000亩(含)的,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备案;5000亩以上的,报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需提供《广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表(示范文本)》、备案说明和流转合同等材料(见附件3)。
西乡塘区按照以上分级备案标准,实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应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登记、查阅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要完善西乡塘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加强业务指导,督促西乡塘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三十条 西乡塘区辖区内的土地流转鼓励通过西乡塘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和管理服务。土地流转交易业务实行分级管理机制。土地流转交易标的在50万元以下或100亩以下的,可在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进行流转交易,并报告西乡塘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也可以直接在西乡塘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土地流转交易标的达到50万元(含)以上或100亩(含)以上的,土地流转交易应在西乡塘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开展交易。土地流转交易标的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或1000亩(含)以上的,可以在西乡塘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也可以选择在南宁市级以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并报告西乡塘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土地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交易申请—材料审核—信息公告—意向受让登记—交纳交易保证金—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鉴证。
在土地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标的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等情形的,经西乡塘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确认后,可中止交易、终结交易;待达到交易条件后,可恢复交易。
第三十一条 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自治区、市、城区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合同网签制度,建立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合同网签管理系统,提高土地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服务指导,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也可以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式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三十四条 在西乡塘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当到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行政审批,获得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三十五条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参照本章第二十五条土地流转分级备案面积进行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审查审核主要包括资格审查、项目审核、信用评价等方面,单一行政区域内的审查审核由本行政区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跨行政区域的审查审核由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土地流转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与审批表》(参照附件1-4),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企业(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件;
2.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
3.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4.土地经营权流转清单;
5.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拟流转所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
6.承包方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明、委托流转书面委托书;
7.企业资质证明;
8.土地经营权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证明。
9.其他相关材料。
(三)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或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行政审批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行政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流转活动。
(五)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名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原则上在1个镇(街道)区域内流转面积不超过10000亩。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批准可适当扩大租赁规模。已租赁的土地,按原流转合同执行,切实保护流转合同双方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当具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组织农业相关产业生产等农业经营能力,或有一定的农业经营业绩。受让主体为个人的应当具有长期从事农业经营的记录或成功案例。
(二)项目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环境保护、农业产业规划和保障农民权益的要求。
(三)信用评价。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有良好社会信誉,能够积极承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租金支付、违约赔付、风险防范等资金保障能力。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无欠税欠薪、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无坑农害农现象,无银行资信不良记录等。
第三十七条 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依法拟制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要依法依规,报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户承包地经营权应按照合同约定先付租金后使用土地,按照已审核的项目、产业内容在流转土地上合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对流转土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耕地“非农化”。对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可以责令限期整改或治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流转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整村(组)土地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三十八条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从事农业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评定和联合授信,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扩大有效抵押贷款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积极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用生产设备、地上设施等抵押贷款,推广仓单以及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等质押贷款。
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协同财政、金融等相关部门制定土地经营权与农业设施价值评估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运行规范)。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交易价格发布制度,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价格参照。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四十条 土地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2.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
3.广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表(示范文本)
附件 1-1
GF-2021-2606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示范文本)
农 业 农 村 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农村土地(耕地)经营权出租(含转包)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 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咨询。
三、合同签订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出租取得土地经权的,应当依法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相关程序。
四、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八、本合同文本“ 当事人”部分,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口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口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 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租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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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村(组) |
地块名称 |
地块代码 |
坐落(四至) |
面积 (亩) |
质量 等级 |
土地 类型 |
承包合同代码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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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南 |
西 |
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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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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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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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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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三、出租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 。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租金标准。
1.现金。即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
2.实物或实物折资计价。即每亩每年 公斤(大写: )
□小麦 □玉米 □稻谷 □ 其他: 或者同等实物按照 □市场价□国家最低收购价 为标准折合成货币。
3. 其他: 。
租金变动:根据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水平,每 年调整一次租金。具体调整方式: 。
(二)租金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
支付租金 元(大写: )。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
当 □后一)年租金 元(大写: )。
3.其他: 。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 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 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5. 其他: 。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合同生效后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 其他: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5.其他: 。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 其他: 。
九、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
(二)该出租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
(三)乙方向 □缴纳 □不缴纳
风险保障金 元(大写 : ),合同到期后的处理: 。
(四)本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
(五)其他事项: 。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出租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原出租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
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大写: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大写: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六)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出租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大写: )作为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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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附件名称 |
是否具备 |
页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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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甲方、乙方的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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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租土地的权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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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租土地四至范围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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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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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例如:附属建筑及设施清单、村民会议决议书及公示材料、代办授权委托书和证件复印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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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份 , 页。 | ||||
附件1-2
GF-2021-2607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
(示范文本)
农 业 农 村 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农村土地(耕地)经营权入股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 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咨询。
三、合同签订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入股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依法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相关程序。
四、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 , 不同意的打× 。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八、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 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入股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入股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乙方(受让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公司 □其他
二、入股标的物
|
序号 |
村(组) |
地块名称 |
地块代码 |
坐落(四至) |
面积(亩) |
质量等级 |
土地类型 |
承包合同代码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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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南 |
西 |
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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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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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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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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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 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入股乙方。
( 二)入股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入股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三、入股土地用途
入股土地用途为 。
四、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入股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股份分红及支付方式
(一)股份分红标准
双方当事人约定入股土地所占的□出资额 (大 写:
)□股份数 (大 写 : ) □ 其他: 。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股份分红标准。
1.按股分红。即根据□出资额 □股份数 □其他: 分配盈余或者利润。
2.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保底收益每亩每年 元(大写: ),每 年调整一次保底收益。具体调整方式:
按股分红根据□出资额 □股份数 □其他: 分配盈余或者利润。
其他:
(二)股份分红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方式支付股份分红。
1.按股分红。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分配(□前一□当)年盈余或者利润。
2.保底收益+按股分红。 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当□后一)年保底收益 元(大写: )。 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分配(□前一 □当)年盈余或者利润。
3.其他: 。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股份分红;
2.按照合同约定和乙方章程规定行使成员或者股东权利;
3.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入股土地;
4.制止乙方损害入股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5.入股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6.其他: 。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
2.合同生效后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其他: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入股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5.其他: 。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入股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分红;
2.保障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和章程规定行使成员或者股东权利;
3.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入股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4.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入股土地,禁止改变入股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入股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入股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入股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5.其他: 。
九、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
(二)该入股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
(三)乙方向 □缴纳 □不缴纳 风险保障金 元(大写: ),合同到期后的处理: 。
( 四)本合同期限内,入股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
(五)其他事项: 。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入股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股份分红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股份分红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入股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原入股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入股土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 元(大写: )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入股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份分红,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元(大写: )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六)乙方擅自改变入股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入股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入股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元(大写: )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 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 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清单:
|
序号 |
附件名称 |
是否具备 |
页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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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甲方、乙方的证件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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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入股土地的权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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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入股土地四至范围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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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例如:附属建筑及设施清单、村民会议决议书及公示材料、代办授权委托书和证件复印件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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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份, 页。 | ||||
附件 1-3
广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表(示范文本)
标的所在地: 县(市、区) 乡(镇) 备案编码:202(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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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 基本情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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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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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基本情况 |
姓名(主体名称及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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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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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土地情况 |
①申报流转土地面积 亩(其中:水田面积 亩,旱地面积 亩,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亩);坐落:
②流转期限 年,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③地块编码:
④计划用途: 。 | |||
|
承包方和 发包方意见 |
承包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
发包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
所在村委意见 |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
所在乡(镇)经管部门意见 |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
县级农业农村 (经管)部门意见 |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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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 此表一式五份,县(市、区)、乡(镇)、村、申请人(单位)、转出方各一份。
2.在土地流转时,需填写此表,并按附件内容提供资料清单。
3.土地流转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100-500亩的(含500亩),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500-1000亩的(含1000亩),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 营管理)部门备案;1000-5000亩的(含5000亩),报市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5000亩以上的,报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转出方与受让方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1. 转出方为个人(农业大户)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本)复印件(加盖 个人签名和手印)和流转合同。
2. 转出方为村委会的,应提供在任期内(有权签署流转合同)村委会主任身份证复印件和当选证书 复印件(加盖村委会公章),和流转合同。
3. 转出方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在任期内(有权签 署流转合同)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当选证书复印件(加盖村委会公章),和流 转合同 。 并提供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理事会(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流转(转出)土地经营权的决 议,决议中需包含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等内容(全体理事、董事或股东签名并加盖 公章)。
4. 转出方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的,需提供近期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 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章程及理事会(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流转(转出)土地 经营权的决议,决议中需包含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等内容(全体理事、董事或股东 签名并加盖公章)。
5. 有效证明文件,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加盖农户本人手印)或承包合同复印件(加盖村委 会公章)。
6. 受让方提供备案说明 。包括:土地流转情况(含涉及水田、旱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计划用途, 是否符合国家 “非农化 ”“非粮化 ”法律政策要求,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情况,受让方跨 市、县(市、区)、乡(镇)、村流转土地(含原有流转土地)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1-4
广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 申请与审批表(示范文本)
申请人(签章): 编码:20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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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基本情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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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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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主体名称及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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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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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土地情况 |
①申报流转土地面积 亩(其中:水田面积 亩,旱地面积 亩,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亩);坐落: 县(市、区) 乡(镇) 村
②流转期限 年,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③地块编码:
④计划用途: 。
⑤其它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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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和发包方 意见 |
承包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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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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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委会意见 |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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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经管 部门意见 |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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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 (经管)部门意见 |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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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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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此表一式五份,县(市、区)、乡(镇)、村、申请人(单位)、家庭承包地农户各一份。
2.在土地流转时,需填写此表,并按附件内容提供资料清单。
3.土地流转按面积实行分级审核审批:100-500亩的(含500亩),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500-1000亩的(含1000亩),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审批;1000-5000亩的(含5000亩),报市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审批;5000亩以上的,报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