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1日我局在广西南宁市县级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工作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该销售单位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施爱金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NCP21450107620300083 | 样品名称 | 姜 |
购进日期 | 2021-05-27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者名称 | / | 被抽样单位 | 施爱金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噻虫嗪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 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姜)的行为,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的行为。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