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 > 通知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西府征补决字〔2026〕第2号 易斌
发布日期:2026-09-30 09:48     撰稿人:     来源:住建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西府征补决字〔2026〕第2号

 

被征收人:易斌

被征收房屋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52号二区12栋1单元4号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4日发布《关于对南宁市衡阳西路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新阳街道片区万力青岛地块)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西府征〔2025〕2号),决定对南宁市衡阳西路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新阳街道片区万力青岛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为南宁市西乡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中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广西旗开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被征收房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52号二区12栋1单元4号房。根据《不动产权证书》: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52号二区12栋1单元4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易斌,不动产权证书号:邕房权证字第02264164号,混合结构,住宅性质,房屋建筑面积76.45㎡。经广西旗开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邕旗开(2025)估字第080849-5号记载,该房屋评估单价7219元/㎡,评估总价551893.00元。

被征收房屋另有104号杂物房一间,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测绘面积计算结果》,该杂物房已取得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11.50㎡,砖混结构。2026年5月27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证据核查通知书,要求被征收人提出书面质证意见,提交与该杂物房权属、建设、使用相关的合法有效证据材料。2026年6月1日,被征收人提交《证据核查质证及情况说明》,主张104号杂物房已依法登记,应为合法产权并纳入补偿;同时指出相关行政诉讼尚未审结,住建局单方启动证据核查及拟作补偿决定系程序违法,要求中止程序并依法足额补偿。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该诉讼案件并不构成本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中止事由,被征收人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杂物房已完成产权登记的主张,故对其意见不予采纳。

另据广西旗开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征收分类估价报告》邕旗开(2026)估字第070332号,砖混结构杂物房评估单价为4092.00元/㎡。

鉴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20〕35号)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易斌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52号二区12栋1单元4号房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人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和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市衡阳西路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新阳街道片区万力青岛地块)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所附《南宁市衡阳西路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新阳街道片区万力青岛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一)若被征收人选择本项目住宅回建房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76.45㎡,经评估公司评估,该房屋评估单价为7219元/㎡,评估总价551893.00元。征收人提供南宁市西乡塘区万力社区拆迁安置楼项目1号楼303号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该套房屋建筑总面积为98.93㎡(该产权调换房源为期房,房屋最终面积以房产部门办证的面积为准)。

根据政策,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现提供给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98.93㎡,经广西旗开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新建商品房产权调换分户价格估价报告》(邕旗开(2026)估字第070439号)记载,该安置房评估单价9415.00元/㎡,总价931426.00元。被征收人需补差的金额为931426.00元-551893.00元=379533.00元。

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

(1)房屋搬迁补助费(本次搬迁补助费计费面积87.95㎡含证载住宅76.45㎡及杂物房11.50㎡):87.95㎡×23元/㎡·次×2次=4045.70元

(2)被征收人自行安排周转房的,在过渡期内,临时过渡补助费按29元/㎡·月支付,征收人将产权调换的住宅安置房交付被征收人之日起(以征收人通知办理交房使用时间),再按过渡期最末月的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76.45㎡×29元/㎡·月×6个月=13302.30元。

(3)搬迁误工费:1000元/次×2次=2000.00元

(4)电话、空调、宽带、有线电视、管道燃气等迁移费用按本项目规定的标准每户按10000.00元支付搬迁补助。

(5)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20〕35号)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该户杂物房补偿如下:

11.50㎡×4092.00元/㎡×95% =44705.10元

(6)房屋特殊装修补助费:2026年3月31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关于对南宁市衡阳西路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新阳街道片区万力青岛地块易斌户房屋实地装修丈量的通知》,安排评估公司于2026年4月3日上午10:00对被征收户房屋进行现场丈量工作,但被征收人未予配合开门,致使评估机构无法入户开展实勘丈量工作,无其他可推定装修价值的有效资料。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因被征收人拒绝入户实勘,房屋特殊装修不予补偿。

以上(1)+(2)+(3)+(4)+(5)合计:¥74053.10(人民币:柒万肆仟零伍拾叁元壹角整)

(二)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1.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报告》邕旗开(2025)估字第080849-5号,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总价为551893.00元(人民币:伍拾伍万壹仟捌佰玖拾叁元整)。

2.房屋搬迁补助费(本次搬迁补助费计费面积87.95㎡含证载住宅76.45㎡及杂物房11.50㎡):87.95㎡×23元/㎡·次×2次=4045.70元

3.搬迁误工费:1000元/次×2次=2000.00元

4.电话、空调、宽带、有线电视、管道燃气等迁移费用按本项目规定的标准每户按10000.00元支付搬迁补助。

5.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20〕35号)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该户杂物房补偿如下:

11.50㎡×4092.00元/㎡×95% =44705.10元

6.房屋特殊装修补助费:2026年3月31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关于对南宁市衡阳西路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新阳街道片区万力青岛地块易斌户房屋实地装修丈量的通知》,安排评估公司于2026年4月3日上午10:00对被征收户房屋进行现场丈量工作,但被征收人未予配合开门,致使评估机构无法入户开展实勘丈量工作,无其他可推定装修价值的有效资料。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因被征收人拒绝入户实勘,房屋特殊装修不予补偿。

以上1+2+3+4+5合计:¥612643.80(人民币:陆拾壹万贰仟陆佰肆拾叁元捌角整)

二、被征收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提出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书面主张,逾期不提出书面主张的,视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至本项目提供的南宁市西乡塘区万力社区拆迁安置楼项目1号楼303号房屋。

三、被征收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按本决定书确定事项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落实具体补偿款项支付日期等安置事宜。

四、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